查看原文
其他

法天使8期:众筹创业,你要先了解这些(下篇)

2016-06-03 法天使

上篇法天使8期:众筹创业,你要先了解这些(上篇)


下篇:股权众筹的商业实践、概念、分类以及法律是如何规范的。并发布全套文本(见文末)。


二、商业实践:京东们具体是怎么搞的?

 

在预告中发布了一个图表:



     

这表没包括公益众筹,也没按照是否提供担保来做分类。但这样画能比较简洁地说明问题。众筹这种模式,在美国,也只是在最近几年才开始。这种新鲜事物,本身也在不断演变,上面的图是尝试做的一个分类。

 

广义上的众筹,包含债权众筹,去年大火的p2p,那个也很复杂很纠结,不在咱们讨论范围之内。商品或产品众筹,是指投资人将资金投给筹款人用以开发某种产品(或服务),待该产品(或服务)开始对外销售或已经具备对外销售的条件的情况下,筹款人按照约定将开发的产品(或服务)无偿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给投资人的一种众筹方式。本质上可以理解成对商品的预购。京东和淘宝这些平台都有,也不是股权众筹讨论的范围。

 

剩下就是股权众筹,投资人出钱,获得股权。它又可以分为三种,如上图所示。


会籍式众筹,典型的是3w咖啡,或各种众筹咖啡馆,投资人花点钱成为一个咖啡馆的股东,可以结交更多人脉,进行业务交流。它最重要的,是一种参与感,财务的回报相对次要。


法律上的做法是,先设立一家管理公司,这个公司通常持有咖啡馆品牌,具有管理经验;然后以这个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以众筹股东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一个合伙企业,来经营咖啡馆。

 

这个模式,跟上篇分析的人人投案例的模式是相似的。不同的是,这种模式里,可以没有人人投这个角色,而是靠一些人的个人影响力,来召集联络一批人来做。相当于就是大伙合伙开了家咖啡馆,这些人往往能实际来到这个店里来,能够带着朋友来坐坐,对朋友说,瞧,这是哥们一起参与弄的咖啡馆,感觉比较有面子,比较好玩。 

 

然后凭证式众筹,凭证与股权挂钩,但不做具体的工商登记,不成为真正的股东。这种模式很可能违反证券法,实践上是被叫停的。

 

剩下的就是天使式众筹。

 

天使式众筹,就相当于是天使投资,只不过投资人是分散的一批人。通过互联网的手段,让更多人拥有投资早期项目的机会,这种模式,我们来看看具体的例子。京东淘宝们的法务部门,是已经花了相当多的时间来研究这个的。他们也有足够的资源和能量与相关部门做沟通,不踩到不该踩的线。

 

来,我们看看京东: 

 

1.什么是股权投资?


答: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2.股权投资是不是涉及非法融资?


答:股权投资模式不涉及非法融资。


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份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企业以获得该企业的利润或股利的经济行为。而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有承诺高回报,回报快,虚假项目的特点。


3.股权投资模式如何运营?


创投板:"领投+跟投"模式


项目方在平台发起项目进行融资,领投人线上对项目申请表达领投意向,项目方确认选择领投人后,领投人线上领投金额不得低于项目方目标金额30%,并且不高于该融资项目募集金额的80%,其余融资金额在线上通过平台合格投资人募集。募集成功后平台协助单个项目的投资人成立有限合伙公司,帮助有限合伙与项目方达成投资事项。



 4.股权融资的流程是什么?


(1)确定领投人及其领投金额,并与领投人敲定核心投资条款;

(2)确定披露的信息及融资方案,包括目标融资金额、最高融资金额、跟投人数等;

(3)上线,路演;

(4)开放募集。跟投人线上冻结投资金额的1%作为认购意向保证金,

(5)投资人打款。跟投人支付投资金额,保证金解冻。

(6)设立有限合伙,签署投资协议。平台将募集款支付给项目方。

(7)项目方进行工商变更。

 

 

看一下这个流程,对比前面的诺米多案例,这个流程有几个特点:

 

第一,有领投人,领投人与项目敲定投资条款。这个意义上,它就是一个天使阶段的投资。这里需要的文本是投资意向书或叫做条款清单。


第二,设立有限合伙。领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跟投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这里需要的文本是合伙协议。


第三,签署投资协议。这里需要的文本是股权转让协议或者更大可能是增资协议。

 

总结一下,股权众筹全套文本,应该包括的资料有:


投资意向书;合伙协议;增资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合伙企业设立所需资料。

  

我们看到,在这些说明里,没有说“股权众筹”,而是说“股权投资”或“私募股权”,把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融资的模式,称为“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这是个什么情况呢?

 

得看看2015年出台的规范:


1、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2、 2015年8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由于其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3、2015年8月10日,中证协通知明确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所以我们所称的股权众筹,在现在的界定下,应该是指“私募股权的互联网化”,不再叫股权众筹。

 

其实这么一搞,我个人觉得,还是很别扭的。但是不管怎样,我们可以清楚一个事实,当下的京东股权众筹,指的就是私募股权的互联网化,通过互联网的手段,在200人范围以内,向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人,募集资金

  

接着问题来了。

 

在现实情况中,还有另外一种“股权众筹”,就是基于一些社群的众筹,有些人通过个人或组织的影响力,通过线下或线上的方式,能够在一定的人群中产生很大的影响力。

 

这种众筹最大的特点是,也面向不特定的公众,人数可能众多,不存在中间的平台。真的是“从众人那儿筹来的钱,然后分给大家股权”。这个属于图中的无平台的天使式的股权众筹,或者我们把它叫做“非平台天使式私募股权”。

 

这种方式是否有风险?应该如何理解这种“众筹”模式。它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我们来梳理一下这个问题,先来看比较严重的非法集资问题。所谓非法集资,主要是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个罪名。

 

这个最直接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注: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个司法解释是2011年1月4日开始施行的,那时候基本还没有股权众筹这回事。它很大程度也是站在当时的条件下,对过去高发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总结和分类列举。尤其在第二条,列明了这样的形式: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这些都是有过类似的实际案例。 

 

那么对于上面我们说的众筹的行为,应该如何看待这个界限呢?


这个界限不是那么泾渭分明的。任何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回报的行为,即可认定涉嫌非法融资。一旦股权众筹为心怀不轨者利用,假借皮包公司以堂而皇之的名义筹集资金,很容易形成非法集资,给投资者带来利益损失。


那么到底如何避免非法集资的风险?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首先,不要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报。


股权投资的本质特征之一,是作为股东的人共担经营风险,共享利润和分红。如果承诺确定的回报,则可能改变这一本质特征,从而改变性质。

 

其次,不要面向不特定公众。


怎么算特定公众,怎么算不特定公众,这个区分也不是那么清楚。目前的众筹平台,是通过用户的注册、核准来界定特定公众。我认为这个方式是可以借鉴的。


再次,募资的对象不要超过200人。这个是比较容易界定的。


最后,做实际(尤其是实体)的经营,而不是假的经营。


这一点是最重要的。而股权众筹募集的资金往往是投向一个实体的项目,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区分标准。


不管是公开宣传还是不特定公众,其实都有解释的空间,但是只要你募集了一定人数的资金,且没做真实的经营,最后亏损导致群体性事件,最后就可能做出对融资方不利的解释。

 

实际上,非法集资和股权众筹这两件事产生的时代背景和内在的理念都不同。非法集资产生的背景是工业时代,相关罪名的设置是为了维护现行金融秩序安排的。众筹则是产生在网络等新经济成长繁荣的后工业时代,这是一种典型的民间小额资金的融资模式。

 

刑法学权威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时(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





 三、文本发布


包含的内容有:


投资意向书:用于确认领投方与融资方的投资意向。

合伙协议:用于领投方与众筹股东一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股权转让协议:用于原股东向有限合伙转让股权。

增资协议:用于有限合伙向融资公司增资。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清单:用于了解如何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设立有限合伙所需的具体文件。

 

特别提醒:这些文件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具体的个案,需要根据情况做出具体的调整。尤其是合伙协议,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大量的内容需要合伙协议来约定。如何平衡领投方与普通股东的权利,如何平衡投资人与融资公司的权利,如何平衡创始人股东与投资人的权利,都需要考虑。


关注法天使公众号,在左下角点击“找合同”就可以搜索各种好合同搜索“众筹全套文件”。或长按识别下面的二维码,可获得股权众筹全套文件。



 

法天使的文本,会由发布者在发布后,根据具体情况做调整,甚至增加一些批注。

 

今天我们主要讲这么多,如果未来有机会,再组织活动,对更多细节做展开。谢谢大家。


法天使8期:众筹创业,你要先了解这些(上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